結構要求
4.1設施與附屬設備4.1.1烘干室室體
4.1.1.1烘干室室體及其保溫層均應使用不燃材料制造并保證結構強度。
4.1.1.2烘干室及循環風管應有良好保溫層,外壁表面溫度不應高于室溫15℃。
4.1.1.3烘干室與燃燒裝置之間的連接管道應使用不燃材料隔熱,外壁表面溫度不應超過70℃。
4.1.2風機
4.1.2.1烘干室通風系統所用風機宜選用低噪聲產品。
4.1.2.2空氣循環及排氣系統中所用風機,當用于溶劑型涂料烘干時,應采用防止火花產生的可靠技術。
4.1.3電氣設備
4.1.3.1烘干室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50058的規定。
4.1.3.2烘干室應設置靜電接地,其接地電阻值小于100Ω。
4.1.3.3裝有電器設備的烘干室,其金屬外殼應有保護接地,接地電阻值小于10Ω。金屬外殼的各部件之間,應保持良好的電氣連接。
4.1.3.4烘干室內部電氣導線應有耐高溫絕緣層。
4.1.3.5烘干室外部電氣接線端應有防護罩。
4.1.3.6烘干室使用的電動機、電控箱及電氣元件,如設置在第5章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區內,則應按GB50058規定選型,達到整體防爆要求;如設置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其防護等級應不低于表1要求。
4.2加熱系統
4.2.1加熱器表面溫度
4.2.1.1連續式烘干室,未采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進行直接監測爆炸危險濃度的情況下,其加熱器表面溫度應低于工件涂層溶劑引燃溫度。
4.2.1.2間歇式烘干室,當設置不同的安全裝置時,其加熱器表面溫度應分別符合以下要求:
a)未設置4.4.1.2規定的安全通風監測裝置時,加熱器表面溫度不應超過工件涂層溶劑引燃溫度(C)的80%;b)設置4.4.1.2規定的安全通風監測裝置時,加熱器表面溫度應低于工件涂層溶劑引燃溫度;
c)設置4.4.1.2規定的安全通風監測裝置外,在安全通風系統中排氣使用專用排氣風機并與加熱系統聯鎖的情況下,加熱器表面溫度允許超過工件涂層溶劑的引燃溫度。
4.2.2加熱器設置
4.2.2.1烘干室內宜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的加熱器,如使用易碎加熱元件,內部應有防護裝置,防止因機械損傷引起的火災及觸電事故。
4.2.2.2加熱器不應設置在被加熱工件的正下方。
4.2.3電加熱系統
電加熱器與金屬支架間應有良好的電氣絕緣,其常溫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MΩ。
4.2.4燃油及燃氣加熱系統
4.2.4.1烘干室宜選用間接燃燒加熱系統。不得不使用直接燃燒加熱系統時,應符合4.2.4.2的規定。
4.2.4.2使用燃燒加熱系統的烘干室,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空氣循環系統。
4.2.4.3燃燒裝置使用自動點火系統,則應安裝窺視窗和火焰監測器,并使燃燒器熄火時能自動切斷該燃燒器的燃料供給。
4.2.4.4燃燒裝置的燃料供給系統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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