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IA的有一些影響嬰兒及幼兒產品的其他安全法規。該法案規定,“嬰幼兒產品”,如嬰兒床,嬰兒車和固定藝人在召回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有產品。CPSC的要求,再看看在這些產品的自愿性安全標準,并有可能使他們更強的聯邦法規。CPSIA的強烈的放在嬰兒床安全,不僅是fei法制造或銷售不符合聯邦安全標準的嬰兒床,但還fei法提供他們使用,如在酒店或日間護理。
CPSIA的也有一些要求制造商,分銷商和零售商如何做廣告的產品可能含有小零件,可能有窒息的危險。該法規定了召回,安全信息和產品造成shan害的shi故報告一個可搜索的在線數據庫。
新法案第103條(a)要求制造商在本意為12歲或更年幼的兒童使用的消費品上印有i蹤標識或其他明顯的識別標記。i蹤標識含有某些基本信息,包括產品來源、產品制造日期以及關于產品制造過程(諸如批號或序號等)的更多細節。本條款涉及的范圍相當廣泛,涵蓋所有的兒童產品,包括,但不局限于,諸如服裝,鞋,而不僅僅只是玩具和其他被規范的產品。國會修改了關于i蹤標識的要求,使用了“在可行范圍內”的語言,承認要求那些在制造和運送時不是單獨包裝的小型玩具和其他小型產品上印有明顯的識別標記不一定可行。
美國消費品安全被授權公布規則,詳細解釋i蹤標識上應印有的相關要求細節。而且,今后可以要求將兒童產品i蹤標識上印有的更多信息延伸到其它消費品的i蹤標識上。
新法案第103條(c)還涉及制造商聲稱遵守強制性或自愿性安全規則的各類聲明。自2008年十月十二日起,任何產品的包裝,廣告或者標識都不可以印有某項安全標準,除非產品確實符合該項標準。
生效日期:關于i蹤標準的要求在法案2009年八月十四日實施一年之后生效。關于禁止用于廣告目的的自稱聲明的要求在法案實施之后的六十天,或2008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104條.型育嬰產品的標準與消費者注冊
法案第104條要求美國消費品安全研究和制定有關嬰幼兒產品的安全標準。國會指明,研究的產品包括:全尺寸嬰兒床和非全尺寸嬰兒床;幼兒床;高椅,幼兒加高座椅,鉤接式座椅;浴凳;防護兒童的防護門或圍欄;兒童圍欄床;兒童固定活動設施;嬰兒背兜;童車;幼兒學步車;秋千;嬰兒提籃和搖籃。或將現行的改為強制性標準,或制定出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可以決定就何類產品優先制定規則,但遲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以前制定兩條法規,并且每六個月公布兩條法規,直至所有的產品都有強制性的標準。一旦公布這些安全標準,制造,銷售或進口違反新安全標準的行為都是wei法的,將被追究ming事或xing事責任。
國會指明,關于嬰兒床的強制性標準不僅適用于在市場上銷售或通過其它商業途徑批發的床,便攜式嬰兒床,兒童圍欄床,而且也適用于旅館,兒童看護中心,家庭看護兒童或其他使用或租用嬰兒床的地點。
法案本條款還要求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公布一條終法規,要求上述嬰幼兒產品的制造商為消費者提供一份郵資已付的,以便假如產品被召回或需提供其他安全的時候,制造商和零售商可以與顧客聯系。
后,法案的本條法規還要求消費品安全在頒布了強制性產品注冊表法規的兩年之后,定期核查發布產品召回通知的方法,確認這些方法能夠有效地推動產品召回。在法案生效的三年之內(2011年八月十四日),本要就產品召回方法的評估向國會提交報告。假如通過法規認定某種方法在推動產品召回方面與法規要求的注冊表同樣有效或更為有效,需就此向國會提交報告并允許制造商使用該方法來取代法規要求使用的注冊表。
第215條.檢查私營實驗室;確認供應鏈
新法案闡明美國消費品安全有權對為支持制造商制造的兒童產品進行分享而測試產品的私營實驗室作檢查。新法案擴大了對消費品的進口商、零售商和批發商的檢查和記錄存檔的范圍,要求他們確認產品制造商的名字和地址。法案要求制造商將每一個經營消費品的零售商或批發商以及參與產品制造過程的承包商記錄存檔。
生效日期:本條款在新法案實施日,即2008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本文件是對《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中的條款所作的非正式描述.文件不取代或替代新法案中所規定的要求。所列的日期根據法案制定日而定。某些部分會有變化,視的終決定而定.
CPSIA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及動態
含鉛或帶有含鉛涂料兒童產品的要求:
對兒童產品所有部件的鉛含量實行分階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內,終將產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過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得超
過重量的100ppm(0.01%)。
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兒童產品中,非可觸及成分除外
不超過600ppm(0.06%),法規頒布日期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
不超過300ppm(0.03%),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
不超過100ppm(0.01%),法規頒布日期3年后起(2011年8月14日)
兒童產品和玩具所涂含鉛油漆
不超過90ppm(0.009%),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2009年8月14日)
針對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第三方測試要求:
法規生效90天后起(2008年11月12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和商
---將產品送交有資格的獨立進行相關測試
---出具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標準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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