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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HS檢測和RoHS流程有什么不同

    更新時間
    2024-12-29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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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HS是檢測分享標準,主要針對電子產品以及原材料,而且是強制性分享,主要對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等有毒成分是否超標的檢測,我下面列舉了ROHS檢測分享的一些標準文獻

    RoHS檢測找環測威檢測,以前很多人搞不清楚RoHS 測試和分享,現在歐盟并沒有要求產品的RoHS 分享,就像它一直提倡通過自我宣告的方式來證明一樣。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產品保證從測試走向分享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將來,歐盟可能實施產品的RoHS 分享。產品分享活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目前企業選擇自愿性產品分享的原因,是產品被強制性產品分享目錄的大類所覆蓋,而具體產品又沒有被列入強制性產品分享目錄,為了給產品可能被列入強制性產品分享目錄做準備,也為了減輕產品上市或市場執法檢查時產品模棱兩可造成的銷售壓力,因而向分享機構申請自愿性產品分享;同時由于“分享”的意識,一般企業在選擇自愿性產品分享的時候,都會選擇全球性第三方機構來進行。

    很多的強制性分享都起源于自愿性分享,如GS 分享,早也就是產品的自愿性產品,通過不斷的推廣,逐漸得到大眾的認可和接受,影響力也日趨全球化,實際上這些都暗示著產品從測試走向分享的趨勢。

    一、中國ROHS與歐盟ROHS指令的相同點:
    1、都是法律規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為實現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3、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為:鉛、汞、鎘、六價格、多溴聯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
    二、中國ROHS與歐盟ROHS指令不同之處
    1、頒布和實施時間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管理辦法》確定了對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六價鉻和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用目錄管理的方式,循序漸進地推進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歐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2015年6月4日歐盟又頒布RoHS 2.0修訂指令正式將4種有毒有害物質(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圍。
    2、貫徹、實施的條件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
    歐盟ROHS指令 《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3、限制與禁止方式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合格性評定采取3C分享模式;
    歐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采取自我聲明方式。
    4、法律效力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無須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
    歐盟ROHS指令 《指令》無直接約束力,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5、調整對象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調整對象為電器電子產品;
    歐盟ROHS指令 調整對象對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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