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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流程中對燈具CE流程的標識要求

    更新時間
    2025-01-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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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CE分享是燈具產品銷往歐盟的強制性分享要求,在燈具產品分享中無論是產品的測試評估中,還是在產品的標識等方面,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為使廣大制造商能熟悉了解燈具產品的分享要求,我們將逐步介紹燈具產品的在測試分享中的關注點,本文在此將重點介紹燈具的標識方面要求。

    在燈具產品通用安全標準EN 60598-1:2008中對燈具產品的標識要求有明確規定,燈具進行產品信息標識時,下述信息應清晰、耐久地標記在燈具上:

    一:換光源時要看的標記應在燈具外表面( 安裝面除外) 看得到,或在換光源時隨光源一起卸下的罩蓋反面看得到。

    二:安裝時要看的標記應在燈具外表面看得到,或在安裝期間要卸下的罩蓋或部件的反面看得到。

    三:安裝完成后要看到的標記應在燈具裝配好并按正常使用安裝而且光源在位時看得到。

    其中以下需要特別留意:

    上述第1部分和第二部分標記也可以標記在鎮流器上。

    帶有遙控裝置的氣體放電燈燈具的額定功率標識,可以用文字“光源的型號見控制裝置”代替標記。

    對氣體放電燈的額定電壓標識,如果鎮流器不裝在燈具內,燈具應以標記工作電壓代替標記電源電壓。

    當燈具上附帶有符號時與燈具一起的說明書上必須提供關于符號的說明。

    如果鎮流器是不可替換的,接地端子要求的接地標記可以標記在鎮流器上,而不用標記在燈具上。圖形符號的高度不應小于5 mm。

    不同組合的組合式燈具,如果型號或額定輸入不同,則主要部件和可供選擇的部件可適當標有型號或額定輸入。在產品目錄或類似文件中提供可以識別的型號和整套燈具的額定輸入即可。

    有電氣機械連接系統的燈具,如果系統可以與不同型號的燈具連接使用,系統的底板應標記電氣連接件的額定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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