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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FCC-SDOC流程辦理標準

    更新時間
    2025-01-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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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美國FCC-SDOC分享辦理標準。一般我國的電子設備產品要出口美國則必須要辦理FCC分享,但一般FCC分享是分為FCC-SDOC分享和FCC-ID分享。這也是許多客戶都分不清楚。其實FCCSDoc分享和FCCID分享的區別在于產品是否有無線通信功能。FCCID適用于帶無線功能的產品,如手機、平板等;FCCSDoc適用于普通電子產品,即不帶無線功能的產品,如顯示器、燈具等。不同的產品需要做的FCC分享類型也不同。

    美國FCC分享簡介

    FCC全稱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直接對國會負責,通過控制無線電廣播、電視、電信、電纜來協調國內和國際的通信,負責授權和管理除聯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頻傳輸裝置和設備。根據美國聯邦通訊法規相關部分(CFR 47部分)中規定,凡進入美國的電子類產品都需要進行電磁兼容分享(FCC分享)。

    FCC分享通俗易懂的來講就是美國的強制性分享,出口美國的電子電器產品必須要通過FCC分享、辦理FCC證書才可以過美國海關和在美國進行銷售!

    美國FCC分享常用標準

    如下,其中FCC PART 15和PART 18應用為廣泛:

    FCC標準 適用范圍

    FCC PART15 C/E/F 意圖輻射裝置測試

    FCC PART 18 工業、科學以及醫學設備

    FCC PART 22 公共移動通信服務

    FCC PART 24 個人通信服務

    FCC PART 25 通信服務

    FCC PART 27 其他FCC無線通訊服務

    FCC PART 68 電信終端設備

    FCC Part 15對于有意的、無意的或者瞬時的并且在使用中無需個人許可證的發射設備做出了規定。它包括技術規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場準入條件。 產品主要分為四類:無意發射設備、有意發射設備、不用許可證的個人通訊設備、不用許可證的國家的基礎信息設備。

    FCC Part 18對于在一定頻譜上工作的工業、科學以及醫學設備(ISM)所發射的電磁能量做出了規定,以避免上述設備對已獲授權的無線通訊服務產生有害的干擾。

    美國FCC-SDOC分享辦理所需資料:

    1、申請分享產品的生產廠商和申請分享方的全稱和詳細的聯系通信地址。

    2、將提供給用戶的分享產品的安裝和使用手冊的副本。(如該產品還沒有用戶手冊,則可提供相關內容的草稿副本)

    3、產品電氣原理圖及工作原理說明。(如產品有接地或天線,應加以描述)

    4、有關產品的工作振蕩頻率表,表中應列出信號的傳播路徑和相應振蕩頻率。

    5、其它一些需要說明的產品特點。

    美國FCC-SDOC分享辦理具體步驟:

    1、客戶提交請求表(我司供給空白請求表);

    2、客戶與我公司簽定委托檢測合同;

    3、送樣檢測,并準備電氣原理圖、外部/內部相片、振蕩器電路框圖、用戶手冊銘牌標識、作業原理說明等(依據產品而異);

    4、檢測合格后,我司直接出具合格證書與陳述;

    5、企業取得FCC分享后,即可在產品上運用FCC標志

    聯系方式

    • 電  話:0755-23312011
    • 銷售: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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